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软件项目采购,预算500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磋商文件规定,价格分为3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此次磋商实行两轮报价,第一轮报价为首次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后报价。成交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根据B供应商最后报价得分推算,项目评审第二轮最后响应报价的评标基准价为50万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为恶意低价竞争行为,其响应应作无效处理。
问题引出
报价为预算的十分之一,是否属于恶意低价竞争?
专家点评
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单纯依据报价低于预算的十分之一,就认定供应商恶意低价竞争,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理。竞争性磋商采购,什么样的报价可以认定为恶意低价竞争,政府采购制度并没有规定。有的单位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这是比照87号令第六十条,针对竞争性磋商采购作出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即便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只要不影响产品质量,能够诚信履约,是完全被允许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恶意低价竞争、低于成本价投标(响应)的质疑、投诉时有发生,但以此为由提出质疑其实没有太大意义,因为何为低价、何为成本价本身就很难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版就已删除了“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之规定,2019年修改时也未再写入。因此,建议供应商理性对待其他供应商的低价响应。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蒋莉蓉)